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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6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於97年6 月24日以97年度救字第68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未據原告提起抗告而確定在案。惟原告仍迄未補正前揭應繳納之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0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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