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6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鄭小康周玫芳陳秀媖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因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及第102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低收入戶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之行政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97年度訴字第2577號案件受理在案。聲請人以其罹患中度身心障礙,且失業在家,生活拮据,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故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為中度多重障礙之身心障礙者,且薪資收入微薄,有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臺北縣汐止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有效期間至民國97年12月底止)等影本以為釋明,復參酌其提起本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接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6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