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6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於97年6 月24日以97年度救字第68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未據原告提起抗告而確定在案。惟原告仍迄未補正前揭應繳納之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