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 上訴人
- 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534 號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壹萬肆仟壹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