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659號債 權 人 高夏貴 債 務 人 林聰明即明耀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