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朱瑞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玲律師
- 被告
- 群欣塑膠軟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建才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偉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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