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8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群欣塑膠軟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