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2號聲 請 人 謝妙霞 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謝妙霞間更生事件,定98年9月25日於 本院民事執行處第一會議室召開債權人會議,聲請人原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收入支出情形:每月收入23,860元,每月必要支出:租金5,000、伙食8,500(聲請人與兒子)、交通400、電話400、瓦斯335、雜支(看醫生、女性用品等)1,000、勞健保968、安親班費用4,000(須持續至國中畢業),合計20,603元。清償8年,前5年5,000、後3年8,000,合計588,000 元,清償成數32.47%。因債權人對安親班費用是否為必要費用、保單價值是否列入更生方案還款、是否參考最低生活標準10,792元調整收支、前夫為何未負擔子女扶養費用等均有疑慮,會後聲請人評估自身狀況,調整更生方案為每月清償9,510元,清償9年,中華郵政壽險解約金59,636元於更生方案履行第一期依債權比例償還所有債權人。因更生方案原則6年、特別情事得延長為8年,故將第9年之9,510元乘以12個月平均至更生方案履行之第6、第7、第8年,擬定更 生方案第1-5年(即第1-60期)每月清償9,510元。第6年至 第8年(即第61-96期),每月清償12,680元。中華郵政壽險解約金59,636元,於更生方案履行第一期依債權比例償還所有債權人。清償金額1,086,716元,占債權總額1,810,766之60.014%。每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匯款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見本院98年9月25日債權人 會議紀錄及詢問紀錄) 聲請人現住台北縣蘆洲市○○街144號5樓頂樓加蓋處,與子楊政翰(86年次,今年12歲,現就讀國小六年級)兩人同住。租金每月5,000(含房租、水電)。台北縣蘆洲市○○街 144號5樓所有權人為聲請人母親,現胞兄謝溫栓、大嫂住五樓,聲請人住五樓頂樓加蓋(即六樓),父母未同住該處。因大嫂頗有微詞,曾趕過聲請人,聲請人因此須支付居住六樓開銷,其租約一定四年,目的即為恐大嫂解除租約,無處可居。聲請人與大嫂曾有合夥關係,因先前至南部開店做生意產生金錢糾葛,關係轉淡。聲請人稱「之前是做化妝品生意,沒有店面,有品牌。我當初幫我哥哥辦副卡的原因是因為哥哥的太太就是大嫂希望有壹張信用卡,要拿來花。之前我在開公司的時候,大嫂有過來幫我。後來我們就是有到南部開公司,因為錢的關係,把姑嫂關係鬧壞了,我是欠哥哥的錢,哥哥多少有給我十幾萬。離婚搬家回去工作不穩定,哥哥有接濟我。南部是做化粧品的販賣,也是批發給市場的攤販,賺差價,當初作這個生意沒有賺錢。我們在南部開公司時,大嫂說大哥大嫂兩人下來幫我,要求要六萬元的薪水,之後只有一個月四萬元,之後兩個月後,過年就沒有再下來,之後生意不好,股東也捲款跑了,市場的攤位租金都要錢、押金、介紹費用,所以就跟銀行借錢。「條仔錢」就是他幫我們調位置,租金歸租金,調位置要調位置的錢,一個月至少要八萬到十萬元給他。北部的是跟人家合夥,之後拆夥,現金拿到南部開。」 卷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聲請人現仍於台北縣私立愛麗斯托兒所任職,98年1月至7月收入情形分別為一月20,749元、二月22,892元、三月22,130元、四月22,892 元 、五月22,892元、六月22,892元、七月22,892元,98年1 月至7月平均每月22,477元;98年8月22,892元,98年9月薪資 於98年9月25日債權人會議時尚未領取。依愛麗斯幼兒美語 托兒所98年7月薪資單所示薪資結構,其底薪17,500、全勤 1,000、職務津貼2,500、考績2,000、其他津貼860、個人負擔勞健保968(包含聲請人個人勞健保、子楊政翰健保)、 公司支付勞健保1,725、公司支付勞退基金1,037,加總應為27,590。惟聲請人薪資計算方式實應為底薪+全勤+職務津貼+考績+其他津貼860扣除968=22,892元,公司支付之勞健保1,725、勞退基金1,037,並未列入薪資計算。另聲請人無年終考績,考績直接計算於每月薪資中。除薪資所得外,聲請人現領有兒少補助每月1,400元,該補助每年均須至市公所 申請,除兒少補助外,無其他補助。 本院詢及前夫楊文一是否分擔子女扶養費用?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提供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97年楊文一曾於台北市北投區大信防水工程、台北市士林區上德信企業社、台北縣板橋市○○路旭田實業有限公司、台北縣新店市○○路芊盈營造有限公司任職,平均所得有8,558.3元,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則查無資料,聲 請人是否知悉?聲請人稱「沒有。這我都不曉得。他找我不是跟我吵小孩的事情,就是要錢。楊文一現在住在他父母租的房子,跟他們父母住在一起,我帶我小孩去給他們看。不定時,一個月一次有。楊文一自己就有聲請殘障卡,自己生計都沒有辦法自主了。楊文一的父母多少有提供小孩費用,會買東西給小孩,買衣服給小孩穿。一個月有到三千、四千。楊文一父母也沒有工作,兩個已經在領老人年金,各為29、30年次,都老了。」「從離婚到現在,沒有付過任何一毛錢。楊文一是酗酒、憂鬱症,有請殘障手冊。就是重度憂鬱而已。」另查聲請人名下除強制險外,國泰人壽保險解約金計算至98年8月為387,050、郵政壽險保險單契約始期94年06月15日,第4年度發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59,636元。因國泰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為母親,聲請人無權解約,惟中華郵政壽險要保人確為聲請人,為展還款誠意,願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59,636元於更生方案履行第一期依債權比例償還所有債權人。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庭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85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愛麗斯幼兒美語學校98年度教職員工薪資明細表、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足憑,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8年9月25日債權 人會議時既已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定為9年(後依規定調整 為8年),復願將保單價值59,636元納入更生方案第一期依 債權比例償還各債權人,態度誠懇,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冀盼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 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書 記 官 呂烱昆 附件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 │案號:本院97度執消債更字第92號 │ │聲請人謝妙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8年(共96期), 第1-5年(即第1-│匯款帳號(│ │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60期)每月清償9,510元,第6- 8年(即第61-96│或繳款方式│ │人 │ │額合計1810│期)每月清償12,680元。 │) │ │ │ │766元 │中華郵政壽險解約金59,636元,於更生方案履行│ │ │ │ │) │第一期依債權比例清償所有債權人。 │ │ │ │ │ │清償金額1,086,716元,占債權總額1,810,766之│ │ │ │ │ │60.014%。 │ │ │ │ │ │每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匯款予各債│ │ │ │ │ │權人,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 │ │ ├─────┼─────┬─────┬────┬────┤ │ │ │ │各債權人債│第1期(以 │第2-60期(│第61-95 │第96期(│ │ │ │ │權額(新台│9,510+保單│以還款金額│期(以還│以12,680│ │ │ │ │幣/元) │解約價值59│9,510乘以 │款金額12│加上第1 │ │ │ │ │ │,636即69,1│債權比例後│,680乘以│期不足2 │ │ │ │ │ │46 為還款 │,遇有小數│債權比例│元及扣除│ │ │ │ │ │金額,乘以│點均無條件│,遇有小│第2-95期│ │ │ │ │ │債權比例,│進位至個位│數點均無│間每期多│ │ │ │ │ │遇有小數點│數字) │條件進位│餘4元, │ │ │ │ │ │均無條件進│ │至個位數│即12,680│ │ │ │ │ │位至個位數│ │字) │+2-376=│ │ │ │ │ │字) │ │ │12,306為│ │ │ │ │ │ │ │ │計算金額│ │ │ │ │ │ │ │ │,乘以債│ │ │ │ │ │ │ │ │權比例,│ │ │ │ │ │ │ │ │遇有小數│ │ │ │ │ │ │ │ │點均無條│ │ │ │ │ │ │ │ │件進位至│ │ │ │ │ │ │ │ │個位數字│ │ │ │ │ │ │ │ │) │ │ │ │ │ │ │ │ │ │ │ ├─────┼─────┼─────┼─────┼─────┼────┼────┼─────┤ │渣打國際商│8.45% │153,051 │5,843 │804 │1,072 │1,040 │認可更生方│ │業銀行股份│ │ │ │ │ │ │案裁定確定│ │有限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 │ │ │ │ │ │ │ │人通知聲請│ │ │ │ │ │ │ │ │人 │ ├─────┼─────┼─────┼─────┼─────┼────┼────┼─────┤ │中國信託商│18.29% │331,236 │12,647 │1,740 │2,320 │2,251 │認可更生方│ │業銀行股份│ │ │ │ │ │ │案裁定確定│ │有限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 │ │ │ │ │ │ │ │人通知聲請│ │ │ │ │ │ │ │ │人 │ ├─────┼─────┼─────┼─────┼─────┼────┼────┼─────┤ │安泰商業銀│7.36% │133,284 │5,090 │ 700 │934 │906 │認可更生方│ │行股份有限│ │ │ │ │ │ │案裁定確定│ │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 │ │ │ │ │ │ │ │人通知聲請│ │ │ │ │ │ │ │ │人 │ ├─────┼─────┼─────┼─────┼─────┼────┼────┼─────┤ │台北富邦商│23.26% │421,169 │16,084 │2,213 │2,950 │2,863 │認可更生方│ │業銀行股份│ │ │ │ │ │ │案裁定確定│ │有限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 │ │ │ │ │ │ │ │人通知聲請│ │ │ │ │ │ │ │ │人 │ ├─────┼─────┼─────┼─────┼─────┼────┼────┼─────┤ │美商花旗商│6.18% │111,963 │4,274 │588 │784 │761 │認可更生方│ │業銀行股份│ │ │ │ │ │ │案裁定確定│ │有限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 │ │ │ │ │ │ │ │人通知聲請│ │ │ │ │ │ │ │ │人 │ ├─────┼─────┼─────┼─────┼─────┼────┼────┼─────┤ │荷蘭商業銀│2.7% │48,908 │1,867 │257 │343 │333 │認可更生方│ │行股份有限│ │ │ │ │ │ │案裁定確定│ │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 │ │ │ │ │ │ │ │人通知聲請│ │ │ │ │ │ │ │ │人 │ ├─────┼─────┼─────┼─────┼─────┼────┼────┼─────┤ │遠東(原友│2.5% │45,322 │1,729 │238 │317 │308 │認可更生方│ │邦信用卡)│ │ │ │ │ │ │案裁定確定│ │商業銀行股│ │ │ │ │ │ │後,由債權│ │份有限公司│ │ │ │ │ │ │人通知聲請│ │ │ │ │ │ │ │ │人 │ ├─────┼─────┼─────┼─────┼─────┼────┼────┼─────┤ │聯邦商業銀│9.85% │178,322 │6,811 │937 │1,249 │1,213 │認可更生方│ │行股份有限│ │ │ │ │ │ │案裁定確定│ │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 │ │ │ │ │ │ │ │人通知聲請│ │ │ │ │ │ │ │ │人 │ ├─────┼─────┼─────┼─────┼─────┼────┼────┼─────┤ │永豐商業銀│2.78% │50,395 │1,923 │265 │353 │343 │認可更生方│ │行股份有限│ │ │ │ │ │ │案裁定確定│ │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 │ │ │ │ │ │ │ │人通知聲請│ │ │ │ │ │ │ │ │人 │ ├─────┼─────┼─────┼─────┼─────┼────┼────┼─────┤ │台新國際商│5.01% │90,703 │3,465 │477 │636 │617 │認可更生方│ │業銀行股份│ │ │ │ │ │ │案裁定確定│ │有限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 │ │ │ │ │ │ │ │人通知聲請│ │ │ │ │ │ │ │ │人 │ ├─────┼─────┼─────┼─────┼─────┼────┼────┼─────┤ │大眾商業銀│ 13.61% │246,413 │9,411 │1,295 │1,726 │1,675 │認可更生方│ │行股份有限│ │ │ │ │ │ │案裁定確定│ │公司 │ │ │ │ │ │ │後,由債權│ │ │ │ │ │ │ │ │人通知聲請│ │ │ │ │ │ │ │ │人 │ ├─────┼─────┼─────┼─────┼─────┼────┼────┼─────┤ │合計 │100% │1,810,766 │實付:69,1│實付:9,51│實付:12│實付:12│ │ │ │ │ │44(不足2 │4(每期多4│684(每 │,310(多│ │ │ │ │ │元於第96期│元於第96期│期多餘4 │餘4元由 │ │ │ │ │ │調整) │調整) │元於第96│聲請人負│ │ │ │ │ │ │ │期調整)│擔) │ │ │ │ │ │ │ │ │ │ │ │ │ │ ├─────┴─────┴────┴────┤ │ │ │ │ │應付金額:1,086,716 │ │ │ │ │ │實付金額:1,086,720 │ │ │ │ │ │(多餘4元由聲請人負擔) │ │ ├─────┼─────┴─────┴─────────────────────┴─────┤ │ 備註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第1-96期以還款金額乘以債權比例,遇│ │ │ 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於第96期調整。 │ │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15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聲請人於│ │ │ 繳款前,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以免匯款錯誤。 │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 │ │ 名義,聲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 │ │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