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6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645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婚字第645 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 元,已據原告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64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婚字第645 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 元,已據原告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