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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6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黃惠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6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宣告夫妻共同財產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宣告夫妻共同財產制訴訟,業經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51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罹患第二型糖尿病,且聲請人前因頭部受傷遭服務機關解僱,目前以開計程車為業收入不穩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影本1 件為憑。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96年度所得明細資料,就聲請人財產及所得明細之結果綜合以觀,聲請人稱其並無資力之情狀,應可採信,爰准本件聲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6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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