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6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6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宣告夫妻共同財產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宣告夫妻共同財產制訴訟,業經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51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罹患第二型糖尿病,且聲請人前因頭部受傷遭服務機關解僱,目前以開計程車為業收入不穩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影本1 件為憑。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96年度所得明細資料,就聲請人財產及所得明細之結果綜合以觀,聲請人稱其並無資力之情狀,應可採信,爰准本件聲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