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80號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乙○○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固定有明文,惟此須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為限,此觀同條項規定自明。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渠等之姓氏從母姓,僅泛稱渠等之父親未盡養育之責任,渠等之父母離婚前,渠等之父親經常對渠等之母親暴力相向,渠等之父母離婚後,渠等之父親與聲請人均無往來云云,並未提出依渠等父親之姓氏對渠等有何不利影響之證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