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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80號

變更子女姓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余來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80號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乙○○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固定有明文,惟此須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為限,此觀同條項規定自明。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渠等之姓氏從母姓,僅泛稱渠等之父親未盡養育之責任,渠等之父母離婚前,渠等之父親經常對渠等之母親暴力相向,渠等之父母離婚後,渠等之父親與聲請人均無往來云云,並未提出依渠等父親之姓氏對渠等有何不利影響之證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80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子女姓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