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2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23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 關係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90年1 月2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本人及債務人乙○○向原抵押權人陳振豐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嗣原抵押權人陳振豐於民國93年2月23日將上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債權讓與林錦儀,復林錦儀於民國94年4 月8 日又將上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債權讓與聲請人,並依法登記在案,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20,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