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謝文欽律師 鄭涵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成立於民國79年9 月13日,目前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80 億元,實收資本額12,830,770,780元,為股票上市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主要從事光學儲存媒體及相關生產設備(含週邊)、光學元件、非球面關鍵元件之製造與銷售及LED 模組、LED 照明燈具等業務。 ㈡惟聲請人主要業務即生產光學儲存媒體「光碟片」包括CD-R、CD-RW 、DVD+RW、DVD+R 等,長期以來,遭受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利浦公司)索取鉅額權利金,在國內外以假扣押、專利侵權等訴訟手段,干擾聲請人之正常營運,逼使聲請人不得不與之簽訂不平等專利授權條約,藉以收取專利權利金。97年間,國內外經濟環境更顯嚴峻,企業經營壓力倍增,孰料,飛利浦公司於97年5 月1 日再度以假扣押手段,針對聲請人所有往來銀行帳戶之存款於1 億元範圍內假扣押,各往來銀行相繼緊縮聲請人之信用額度,因而嚴重影響聲請人之營運周轉金。為維持正常營運,聲請人與飛利浦公司於97年5 月30日達成為期3 個月之暫時協議,並簽訂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 ing ) ,約定由聲請人分期支付美金170 萬元予飛利浦公司,飛利浦則同意聲請人得自97年6 月1 日起至同年8 月31日止暫時使用其專利權、製造販賣光碟片,而聲請人業依該備忘錄約定給付權利金美金70萬元予飛利浦公司,詎料,飛利浦公司竟於97年6 月10日向荷蘭法院聲請扣押令,命聲請人之客戶Verbatine 公司不得向海關提領聲請人運送之5 只已到港貨櫃830 萬片光碟片,價額約計為4,000 萬元,加計9 個即將到港之貨櫃共7,596,000 片光碟片,總價計約8,000 萬元,導致Verbatine 公司因此無法支付聲請人貨款,飛利浦公司更進一步要求船運公司不得再運送聲請人生產之光碟片,以全面封鎖聲請人生產之光碟片,更要求聲請人簽署為期5 年之授權合約並承諾支付鉅額之權利金,否則不可能放行任何聲請人所運送之光碟片;然而,飛利浦公司在我國之專利權至97年9 月即將到期而失效,聲請人斷無可能與之簽訂授權合約。依聲請人97年8 月份至同年10月份預估現金流量表所示,自97年8 月1 日開始即出現資金缺口,至97年8 月15 日之預估資金缺口超過1.7 億元,97年8 月16日至同年月31日之資金缺口超過5.94億元,若不進入重整程序,資金缺口將日益嚴重;另聲請人為履行上開備忘錄之義務而簽發交付予飛利浦公司之支票之一,其票載發票日為97年7 月31日,金額則為8,248,500 元,飛利浦公司隨時可能提示該支票,一旦經飛利浦公司提示,必定因聲請人無法支付而跳票,況截至97年8 月11日為止,聲請人已簽發到期支票金額共計高達39,562,223元,截至97年9 月1 日為止,已簽發到期支票金額共計達45,539,471元,由於聲請人已出現資金缺口,該等支票亦將無法兌現而造成退票,一旦發生跳票事件,更將導致聲請人債信不足,遭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緊縮銀根及凍結所有帳戶,如此勢必引發往來廠商焦慮不安、爭相搬走原料、庫存產品、工廠及營業部門停工,造成聲請人無法正常營業。聲請人經董事會於97年8 月1 日決議,得3 分之2 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依公司法第282 條規定聲請重整。 ㈢重整具體方案 ⒈財務監督 ①聲請人依財務公開原則,財務報表經會計師定期查核簽證後公布,以茲昭信。 ②重整期間為重整監督人能確實明瞭,並掌握聲請人之財務收支情形,聲請人將按月呈送各項財務報表及資金監控報告供重整監督人核閱。 ③重整期間重大契約簽訂需經重整監督人會議同意後始簽訂之。 ④其他未敘明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行之。 ⒉營運及償債資金來源 ①重整後正常營運,爭取現金盈餘,以供償債之來源。 ②由重整人向銀行申請恢復自償性貸款額度(如:客票融資、外銷L/C 貸款、遠期信用狀購料貸款等)繼續循環使用。 ③另以正常營運所產生盈餘為主要營運資金,扣除必要支出外,剩下盈餘依重整計劃執行。 ⒊業務調整 ①未來有發展潛力之產品(例如:增亮膜、LED 應用模組及燈具、PC安全鏡片及隱形眼鏡、太陽能Solar IIIV砷化鎵模組),但目前尚在開發階段,且需要資金挹注,目前並無能力繼續支持,故擬尋求外部資金以分割方式,以新設公司型式予以獨立運作,引進新資金至新公司,讓新股東及資金繼續支應該產品的研發、生產、行銷等費用,藉以延續聲請人轉型的資源,未來冀能以新公司之營運獲取現金股利或處分股票形式,增加聲請人的經營及償債能力。 ②就DVD-R 及CD-R等產品規格,尋求策略性合作,例如日本公司等,以排除授權權利金之爭議,使聲請人能在一定穩定的營運狀態下,藉營收將以往以提列之折舊賺回,償還給銀行。而主要產品已從CD-R、CD-RW 轉型為DVD-RW、DVD -R,而關於DVD-RW、DVD-R 產品,主要由日本新力公司(SONY)掌握專利權,而新力公司與聲請人間一向關係友善,權利金收費亦較為低廉,聲請人業已取得日本新力公司之專利授權,是無論聲請人與飛利浦公司是否專利權權利金達成協議,均不致影響聲請人業務之發展。 ③在無需增加資本支出之條件下,將機器設備活化運用,尋找代工機會,例如安全注射器等產品。 ⒋營運計畫 ①聲請人依以往營運實績,並衡量當前產業景氣及巿場供需之趨勢,並參酌過去實際銷售情形及目前接單狀況,且預計未來年度仍致力於產品轉型,預計增加潛力商品如隱形眼鏡及安全針筒之銷售,根據未來調整銷售策略並參酌聲請人97年度實際銷售情形,預計自98年度起各類產品銷售額如下: ⑴儲存媒體:預計98年度營業收入約38億元,而自99年度至102 年度,因巿場競爭激烈及新產品上巿之影響,營業收入自35億元微幅減少至33億,惟自103 年度起,巿佔率穩固,營業收入維持約38億元,因此,預計未來七年度之營業收入總計約250億 元。 ⑵背投螢幕及LCD 零組件:預計98年度之營業收入約3.4 億元,且自99年度起,因產品接受度高而提升銷售數量,營業收入逐年增加至6.3 億元,因此,預計未來七年度之營業收入總計約32億元。 ⑶安全注射針筒:預計以代工模式接受訂單生產銷售,預計自99年度開始量產,營業收入約3.73億元,並預計自100 年度起,因安全衛生議題之重視,巿場需求大為提高,營業收入自1.7 億元成長至3.06億元,因此,預計未來六年度之營業收入總計約13億元。 ⑷隱形眼鏡:預計以代工模式接受訂單生產銷售,預計99年度之營業收入約9.42億元,且因全球隱形眼鏡配戴人口數之增加,巿場需求大為提高,預計自100 年度起,營業收入之2.5 億元成長至3.5 億元,因此,預計未來六年度之營業收入總計約16億元。 ②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 ⑴聲請人之主要原料為塑膠粒、基版材料、染料、保護膠、油墨及靶材等供應來源,預估未來各年度之原料成本,以97年度實際耗用狀況為基礎,並考慮巿場價格及需求量變化作適當調整,各產品之平均耗料情形(佔售價比)列示如下: ┌───────────┬──────┐ │產 品 別│佔售價比(%) │ ├───────────┼──────┤ │1.儲存媒體 │ 55.15 │ ├───────────┼──────┤ │2.背投螢幕及LCD零組件 │ 46.96 │ ├───────────┼──────┤ │3.安全注射針筒 │ 43.55 │ ├───────────┼──────┤ │4.隱形眼鏡 │ 5.97 │ └───────────┴──────┘ ⑵加工成本:聲請人參酌銷售狀況、各廠房產能使用情形及預估人力配置情形,預計未來年度加工成本約在6 億元至9.5 億元之間。 ⑶營業費用:聲請人參酌97年度實際營運情形及預估人力配置情形,未來年度將撙節各項支出,並配合營運成長之必要費用,預計未來年度營業費用約在4.3 億元至4.5 億元之間。 ③營業外收支預估: ⑴利息支出部分:每月償還之長短期借款係於月底支付,經考量聲請人預計現金流量情形,依分期償債計劃假設計息之。 ⑵處分資產(損)益:聲請人預計於99年處分閒置廠房及土地,以降低銀行負債,其中處分價款係以仲介公司提供預估數作為預估售價。 ④預計淨利: 根據以上估計,聲請人雖於98年度至99年度,因資金不足而需現金購料致相關成本增加,獲利狀況未如以往年度,惟因進行精簡計劃,並積極拓展業務,獲利狀況逐年改善,預計未來年度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⒌減資、增資計畫 聲請人目前實收資本額約128.3 億餘元,截至97年3 月31日止累積虧損達約49.72 億餘元,為改善財務結構及考量市場狀況以掌握資金募集之時效性,經聲請人之股東會於97年6 月19日決議通過以私募方式辦理私募普通股或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總額上限為面額20億元。為維護新投資人之權益,於增前行減資,並預計於1 年內完成資金募集,用來支應新增業務及充實營運資金。 ⒍人力資源重整及費用控制 ①97年3 月份員工人數約為1,350 人,每月薪資總額約4,480 萬元,將配合聲請人最佳產能之調整及組織分割計劃,陸續對直接人工、行政及業務單位人員整合,預計資遣及自然流失之人力需求調整至約790 人,效益預估每月薪資總額降至約2,739 萬元,預計每月減少約2,286 萬元;另因人員精簡政策將連帶降低因人事產生之勞保費、健保費、退休金費用及職工福利等變動費用,加計前述費用,預計每月因人員精簡降低之成本約2,600 萬元,每年可節省成本約3.12億元。 ②研擬各事業體後勤支援人員集中辦公,以降低水電、瓦斯及其他相關之營業費用約800 萬元。 ③各功能組織將以合併精簡,縮短報告流程,以增加效率,但仍保留研發人才之培育及招攬,以提昇競爭力。 ⒎處分資產計畫 ①聲請人預計將於重整計畫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2 年內將「四廠」及「九廠」之廠房及土地,以出售或售後租回方式進行活化資產,預期可以10億元至13億元間售出,用於改善財務結構,減輕負債比例。 ②針對停產CD-R產品致閒置機器設備帳面價值高達計約1.14億元,刻正積極洽詢國外市場及舊貨市場,預計於未來年度中出售,以期盡速去化閒置設備,出售價款亦可挹注公司營運資金使用。 ⒏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 ①重整債權內容 ⑴有擔保債權,銀行債權共計5,996,748 千元,含本金債權5,822,085 千元及積欠利息計174,663 千元。 ⑵無擔保債權共計2,912,124 千元,依性質區分如下:銀行債權共計1,327,255 千元,含本金債權1,288,598 仟元及積欠利息計38,657千元。 應付廠商債權計1,012,475 千元。 應付權利金廠商債權計322,109 千元。 應付關係人債權計109,033千元。 應退股權債權計131,252千元。 ②重整債權償還辦法 ⑴有擔保債權:保留「一廠」及「十廠」,並於2 年內出售「四廠」、「五廠」及「九廠」,出售價款全數用以清償各銀行聯貸案貸款,出售價款需經債權銀行同意方可為之。未受償餘額,併入無擔保債權之償債方案。 ⑵無擔保債權:100%全數清償,自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可決日之次年度起分10年分期清償,第1 至3 年度每年還款3%,第4 至6 年度每年還款8%,第7 至9 年度每年還款10% ,第10年還款37% ,利息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 計算;為強化償債能力,擬自重整計畫可決確定日之次年度起每月盈餘提撥4,000 萬元作為償債基金,此一償債基金將視營運及籌資狀況逐年增加。二、按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3 分之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此為公司法第282 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董事共有9 席,於97年8 月1 日經7 席董事出席董事會,出席董事中之6 席董事同意聲請公司重整等情,業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97年第7 屆臨時董事會議及委託書、簽到簿等影本各1 件為憑(見本院卷一第21至28頁),且查無公司法第283 條之1 第1 款至第6 款所定應裁定駁回重整聲請之事由,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三、次按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公司法第283 條之1 之規定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公司法第2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前揭規定函詢各相關機關,函詢結果如下:㈠經濟部以97年9 月24日經商字第09702348270 號及97年12月26日經商字第09702173280 號函覆稱(見本院卷一第146 至147 頁、第297 至298 頁): ⒈公司概況: ①從業人員:該公司目前員工人數約760 人(97年9 月)。 ②資產設備:該公司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14號及14號2 樓之1 、14號2 樓之2 、臺北縣新莊市○○○路27號、臺北縣五股鄉○○○路13號及13號2 、3 、4 、5 、6 、7 樓、臺北縣五股鄉○○○路35號、臺北縣林口鄉○○路18號等廠房,主要從事CD-R、DVD-R 等產品製造銷售業務。 ③財務狀況:資本額128.3 億元,帳列資產128.76億元,帳列負債87.75 億元。 ⒉營運狀況: 聲請人目前產品線以DVD-R 等產品為主(目前CD-R產品已停產),由於CD-R、DVD-R 供過於求導致產品價格下降,且原物料大幅上漲導致生產成本上升,再加上光碟片權利金爭議,造成虧損並導致財務困難,目前公司除繼續生產DVD-R (擬與日本廠商策略合作,以排除權利金爭議)外,擬將部分CD-R射出機等設備轉為生產安全注射針筒等產品,並持續研發增亮膜及拋棄式隱形眼鏡等高附加價值產品,未來如能加強營運資金管理及健全財務規劃,並獲各債權銀行的支持,在新資金挹注下將有助於公司重整成功。 ⒊對重整計畫之意見: ①建議聲請人之重整計畫書應分析目前全球金融危機對該公司重整案之影響。另根據該公司之重整計畫書所示,未來公司主要之營業收入還是來自儲存媒體,而目前儲存媒體所面臨之專利權、市場價格下滑等因素均會影響公司營收,故聲請人應更具體說明如何解決儲存媒體專利權之問題以及如何避免市場價格下滑等不利因素之影響。 ②有關重整計畫書中表示未來有發展潛力之產品(例如: 增亮膜、安全針筒、PC安全鏡片及隱形眼鏡)均擬再尋 求外部資金成立新設公司獨立運作,聲請人應詳加說明 外部資金之來源目前是否開始進行。 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97年9 月11日證期一字第0970045860號函及97年12月10日證期一字第0970066412號函覆稱(見本院卷一第109 至139 頁、第228 至230 頁): ⒈公司概況 ①聲請人設立於79年9 月13日,84年7 月11日股票公開發行,87年5 月8 日掛牌上櫃,88年11月29日上櫃轉上市,實收資本額12,830,771,000元,主要業務為光學儲存媒體及週邊生產設備、光學元件、非球面關鍵元件、LED 模組及照明燈具之製造及銷售。 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前因聲請人於97年8 月4 日向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爰公告自97年8 月5 日起將聲請人股票變更交易方法,嗣因法院97年8 月6 日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爰公告自97年8 月8 日起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 ⒉財務狀況及營業情形 ①聲請人已依規定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94年度至97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其中94年度至95年度簽證會計師為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楊文安、黃素珍慧會計師,96年起簽證會計師變更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陳永清、葉冠妏。其簽證會計師對其94年度至96年度財務報告均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另對其97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除依例對轉投資事業部分保留外並特別說明表示「該公司97年6 月30日之流動資產2,078,448 千元小於流動負債8,537,212 千元,有流動性不足之虞,且累積虧損已達8,844,629 千元,其累積虧損金額已達實收資本額1/2 以上。另精碟科技近期因權利金爭議及營運持續虧損,致使償還各項借款本息及應付款產生重大困難,並於97年8 月向法院提出重整聲請。管理階層雖於附註敘明所採行之對策(盡速執行活化資產計畫、處分閒置資產、辦理私募現金增資或私募轉換公司債)、且法院准予聲請緊急處分,惟其是否能取得營運資金或繼續經營,需視未來實際營運情況或是否能獲得足夠財務支援而定,故繼續經營能力仍有重大疑慮」。 ②財務狀況 簡明資產負債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 │ 94年底 │ 95年底 │ 96年底 │97年6月30日 │ ├───────┼─────┼─────┼─────┼──────┤ │資產 │27,561,960│24,031,834│18,343,661│ 12,876,504│ ├───────┼─────┼─────┼─────┼──────┤ │負債 │14,157,652│12,736,267│ 9,825,476│ 8,775,614│ ├───────┼─────┼─────┼─────┼──────┤ │股本 │11,405,154│12,855,771│12,830,771│ 12,830,771│ ├───────┼─────┼─────┼─────┼──────┤ │淨值 │13,404,308│11,295,567│ 8,518,185│ 4,100,890│ └───────┴─────┴─────┴─────┴──────┘ 財務比率 ┌───────┬─────┬─────┬─────┬──────┐ │ │ 94年底 │ 95年底 │ 96年底 │97年6月30日 │ ├───────┼─────┼─────┼─────┼──────┤ │流動比率 │ 107.57%│ 65.01%│ 37.31%│ 24.35%│ ├───────┼─────┼─────┼─────┼──────┤ │速動比率 │ 83.44%│ 53.04%│ 29.22%│ 16.55%│ ├───────┼─────┼─────┼─────┼──────┤ │負債比率 │ 51.37%│ 52.95%│ 53.56%│ 68.15%│ ├───────┼─────┼─────┼─────┼──────┤ │長期資金占固定│ 121.96%│ 106.80%│ 78.83%│ 49.40%│ │資產比率 │ │ │ │ │ └───────┴─────┴─────┴─────┴──────┘ ③經營獲利情形 簡明損益表【註:()表負數】 單位:新臺幣千元┌───────┬───────┬───────┬───────┬───────┐ │ │ 94年度 │ 95年度 │ 96年度 │97年上半年度 │ ├───────┼───────┼───────┼───────┼───────┤ │營業收入淨額 │ 8,633,447│ 7,833,221 │ 6,590,013 │ 2,242,980 │ ├───────┼───────┼───────┼───────┼───────┤ │營業毛利 │ (384,862)│ (441,611)│ (346,311) │ (344,889)│ ├───────┼───────┼───────┼───────┼───────┤ │毛利率 │ (4.66%)│ (6.21%) │ (5.76%)│ (15.18%)│ ├───────┼───────┼───────┼───────┼───────┤ │營業損益 │ (2,229,546)│ (1,441,021)│ (1,184,100)│ (1,167,762)│ ├───────┼───────┼───────┼───────┼───────┤ │稅前損益 │ (4,237,157)│ (2,765,809)│(2,622,204) │ (3,824,335)│ └───────┴───────┴───────┴───────┴───────┘ 財務比率【註:()表負數】 ┌───────┬─────┬─────┬─────┬──────┐ │ │ 94年度 │ 95年度 │ 96年度 │97年上半年度│ ├───────┼─────┼─────┼─────┼──────┤ │資產報酬率 │(12.77%)│(9.53%) │(12.02%)│(26.28%) │ ├───────┼─────┼─────┼─────┼──────┤ │股東權益報酬率│(27.68%)│(22.61%)│(29.02%)│(144.09%) │ ├───────┼─────┼─────┼─────┼──────┤ │純益率 │(44.62%)│(35.65%)│(43.63%)│(202.67%) │ ├───────┼─────┼─────┼─────┼──────┤ │利息保障倍數 │ (11.44)│ (5.26) │ (5.00) │ (23.36) │ ├───────┼─────┼─────┼─────┼──────┤ │每股盈餘 │ (4.40) │ (2.23) │ (2.25) │ (3.56) │ └───────┴─────┴─────┴─────┴──────┘ ④現金流量【註:()表負數】 ┌───────┬───────┬───────┬───────┬───────┐ │ │ 94年度 │ 95年度 │ 96年度 │97年上半年度 │ ├───────┼───────┼───────┼───────┼───────┤ │營業活動淨值現│ (572,507)│ 844,991 │ 596,819│ (52,224)│ │金流入(出) │ │ │ │ │ ├───────┼───────┼───────┼───────┼───────┤ │投資活動淨值現│ (1,800,260)│ (963,983)│ 1,784,809│ 190,972 │ │金流入(出) │ │ │ │ │ ├───────┼───────┼───────┼───────┼───────┤ │融資活動淨值現│ 1,956,526 │ (288,732)│ (2,589,089)│ (440,282)│ │金流入(出) │ │ │ │ │ ├───────┼───────┼───────┼───────┼───────┤ │期末現金餘額 │ 1,002,494 │ 594,770│ 387,309│ 85,775│ └───────┴───────┴───────┴───────┴───────┘ ⒊重整聲請狀所提發生財務危機之原因,茲就財務報表資料分析如下:下: ①聲請人主要營業項目為光學資訊產品之製造及銷售,近期因光碟產業競爭激烈及市場供需失衡,致銷售價格不佳,故聲請人最近3 年度發生營運虧損,聲請人雖投入新產品開發,如增量膜、導光版LED 應用模組及燈具等,惟主要營收來源仍係以光碟片生產為主。另與飛利浦公司因技術授權合約履約爭議,飛利浦公司對其銀行存款假扣押1 億元及查封5 處不動產,嗣雖與飛利浦公司達成某些協議,惟飛利浦公司持續在海外各地執行假扣押及客戶端國家海關擋貨,致聲請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運用,現金週轉不靈而發生財務困難情形。 ②聲請人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逐年降低,而負債比率則呈攀升趨勢,查聲請人截至97年6 月底之存貨及應收款項(含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合計為1,656,306 千元,占流動資產2,078,448 千元高達80% ,而現金及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合計僅92,938千元,且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達6,458,764 千元,流動資金明顯不足。 ⒋關於聲請人所提之重整方案,茲就財務面是否具可行性分析如下: ①聲請人係因營運欠佳、流動資金欠缺及與飛利浦公司技術授權合約履約爭議,致有資金缺口,故聲請人未來是否得以繼續經營,須視其是否可以改善經營結果、資產能否順利變現及尋得其他資金來源而定。 ②據聲請人所提之重整計畫,預計未來1 年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或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以支應新增業務及充實營運資金,其是否能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須視其股東或特定人繳款情況而定,惟重整方案中並未提及是否已就現金增資案洽詢股東或特定人等之繳款意願;另閒置廠房、土地及機器設備等資產預計出售價款龐大且未說明是否已尋得有意願對象,能否順利出售閒置資產仍存在不確定性及變數;至預估未來年度之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及營業外收支,未提供細項編製基礎或評估依據,並洽相關專家表示意見,尚無法據以判斷評估是否合理;至欲協商銀行調降利息,則須視貸款銀行同意與否而定,惟重整方案中亦未提及是否已與貸款銀行進行協商及協商進度或情形,故聲請人所提之重整計畫,是否具體合理可行,本局尚無法表示意見。㈢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97年9 月30日臺證治字第0970025371號函及97年12月24日臺證治字第0970034655號函覆稱(見本院卷一第140 至145 頁、第249 至253 頁): ⒈聲請人主係從事光學資訊產品(CDR 、CD-R、DVD-R) 之製造及買賣業務,依聲請人說明光碟產業因市場競爭供需失衡,以致截至96年底累計虧損金額達9,519,641 千元,淨值偏低。茲就聲請人96年度財務報告因營收衰退、財務狀況不佳等原因進行實質審查,主要查核發現如下: ①核聲請人本期銷貨收入淨額(6,590,013 千元)較95年同期(7,833,221 千元)減少1,243,208 千元,本期營業毛損率(-5.76%)較前期(-6.21%)下降,使本期營業毛損較95年同期減少106,822 千元,前後期營業費用率則未有重大變化(同約為營收之18%) ,致本期營業淨損(1,530,411 千元)較前期減少352,221 千元,另核本期營業外產生費用及損失淨額(1,227,737 千元),較去年同期(1,023,359 千元)增加204,378 千元,主係因聲請人本期將CD-R光碟片部分停產設備轉列閒置設備,致什項支出認列出租資產及閒置折舊費用計265,671 千元,另亦認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性之減損損失265,671 千元,綜合致本期稅前淨損(2,622,204 千元)較前期(2,765,809 千元)減少143,605 千元。另核聲請人本期之營業毛損率(-5.76%)較上市櫃同業平均數(0.62%) 及所有同業平均數(0.62% )為差,至營收成長率(-1 5.87%)、營業損益率(-23.22%) 及稅前損益成長率(5.19%) 則均高於上市櫃同業平均數及所有同業平均數,惟股東權益報酬率(-29.02%) 則遠遜於上市櫃同業平均數(0.66%) ;另本期之應收帳款週轉率(3.27次)與存貨週轉率(8.69次)均較前期上升惟均低於上市櫃同業平均數及所有同業平均數;聲請人財務報表顯示發生嚴重虧損,使得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情事。 ②聲請人截至96年12月31日底流動資產3,566,048 千元較95年同期4,370,429千 元減少804,381 千元,流動負債9,558,618 千元較95年同期6,708,663 千元增加2,849,955 千元,致本期流動比率(37.31%)較前期(65.01%)遽降而遠低於上市櫃同業平均數(188.41%) ,依聲請人說明主係因違反向金融機構申請聯貸案聯貸合約中財務承諾條件,依會計準則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將長期借款轉列為流動負債中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合計達7,212,589 千元,使流動負債大幅上升所致,聲請人償債能力已有持續惡化之趨勢,聲請人業於97年4 月29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其董事會於97 年4月28日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增資發行新股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總額上限為20億元),惟迄未募集完成,經洽其提供97年6 月至同年10月之資金收支預估表,其短期營運資金恐有短絀之疑慮,聲請人表示已積極尋求聯貸銀行豁免違約及修約,預計將到期日延長到99年償還,惟迄亦未與聯貸銀行達成協議,其得否繼續經營端視銀行團是否續以支持。 ⒉再就聲請人97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因營收衰退、財務狀況不佳等原因進行實質審閱,主要查核發現如下: ①核聲請人本期銷貨收入淨額(2,242,980 千元)較96年同期(3,364,814 千元)減少1,121,834 千元,本期營業毛損率(-15.18%) 較96年同期(-0.43%)下降,使本期營業毛損較96年同期增加330,322 千元;本期因認列減損損失2,128,058 千元,致營業外損失(3,824,335 千元)較去年同期(972,017 千元)增加2,852,318 千元,致本期營業淨損(4,545,740 千元)較96年同期②聲請人截至97年6 月30日流動資產2,078,448 千元,較96年同期4,069,773 千元大幅減少1,991,325 千元,主係因營收衰退應收帳款及存貨大幅下降,暨受飛利浦公司假扣押事件影響,債權銀行對聲請人主張對其存款抵銷債權致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亦大幅下降所致;流動負債8,537,212 千元較96年同期5,392,817 千元增加3,144,395 千元,依聲請人說明主係因違反向金融機構申請聯貸案聯貸合約中財務承及飛利浦公司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事件,依會計準則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將長期借款轉列為流動負債中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合計達6,630,945 千元,使流動負債大幅上升所致,致本期流動比率(24.55%)較96年同期(75.47%)遽降而遠低於上市櫃同業平均數(96.5 0%) 。 ⒊另依聲請人檢送之97年前3 季財務報告顯示,本期銷貨收入淨額(3,055,016 千元)較去年同期(5,045,155 千元)減少1,990,139 千元,本期營業毛損率(-20.92 %)較去年同期(-1.81%)增加,使本期營業毛損較去年同期增加547,691 千元,另核本期因認列資產減損損失2,128,057 千元,致本期稅前淨損(4,768,668 千元)較去年同期(1,639,392 千元)增加3,129,276 千元。另核聲請人本期之營業毛損率(-20.92%) 較上市櫃同業平均數(-0.82%)為差,至營收成長率(-39.45%) 、營業損益率(-56.01%) 、稅前損益成長率(-190.88%)及股東權益報酬率(-123.92%)均遠遜於上市櫃同業平均數及所有同業平均數;另本期之應收帳款週轉率(2.76次)及存貨週轉率(10.99 次)亦均低於上市櫃同業平均數。聲請人97年前3 季營收及獲利狀況均有顯著衰退情形。 ⒋綜上,聲請人因光碟產業市場競爭而營運狀況不佳,復又受飛利浦公司假扣押事件影響,其財務狀況持續不佳,有流動性不足之情形。 四、復按法院除為公司法第284 條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下列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㈠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㈡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㈢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㈣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㈤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㈥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經選任高永浩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檢查人依據公司法第285 條之規定調查聲請人是否適於重整並出具檢查報告稱: ㈠財務狀況: 聲請人於94年度至96年度因面臨產業競爭壓力,光碟片每片銷售價格下降及銷售量逐年減少,致營業收入自8,633,447 千元衰退至6,590,013 千元,97年前3 季營業收入降至僅3,055,016 元,因營業未達經濟規模足額產能,致未能消化固定成本中之高額折舊費用,而造成鉅額之營業毛損。同時,因聲請人之主要資產係不動產及各項設備等(帳列「固定資產」及列「閒置資產」),每年需提列之折舊費用金額高達2,000,000 千元左右,在公司產能未能完全利用之情況下,除造成高營業成本之負擔外,亦評估提列高額的資產減損損失,致聲請人之財務狀況更形惡化。 ㈡業務狀況: 聲請人銷貨收入總額自95年度之7,833,220 千元減少至96年度之6,590,013 千元,97年度前3 季更降為3,055,015 千元,營業收入減少因光學資訊產品競爭激烈,單位售價下降,且單位成本因原物料上漲,無法有效降低,故銷貨政策為降低營業額,減少虧損。特別為CD-R產品由於近年來FLASH (如隨身碟及MP3 等產品)之問世且價格大幅下降,暨透過電腦網際網路存取資料系統普及便利等因素影響,較輕便且容易取得之光儲存媒介已改變消費者使用之型態,致以光碟片為儲存媒介之產業,銷售亦隨之大幅減退,如CD-R產品,聲請人銷售量自95年度之991,502,488 億片降低至97年度第3 季之248,407,594 片,銷售量大幅減少67 %,其主力產品如光碟片等銷售單價亦自93年度至97年第3 季分別跌價53% 、44% 及53% ,致其營業收入大幅下降,且因製造費用之固定成本如折舊及攤銷金額仍高,致3 年來發生重大之營業毛損。 ㈢聲請人以往業務經營及其負責人執行業務可能有下列怠忽或不當情形: ⒈聲請人管理當局為取得產能,未能洞燭機先,適當評估並預測產業競爭所造成的供需嚴重失調、削價競爭外,對於新進替代性產品之出現,管理當局雖曾投入若干新產品之研發,但顯然為時太晚,亦未能及時將產能移轉做其他用途,致產生惡性循環,發生產能嚴重閒置及無法清償取得機器設備之銀行借款,導致公司陷入財務危機;又未能及時處理權利金爭議,雖可稱係受制於人,光碟片產業之宿命,但對公司營運之傷害畢竟無法彌補。若以目前聲請人遭遇財務及業務之窘境觀之,其管理當局於執行業務尚無法免去未盡通盤及長遠考量之負。 ⒉另針對聲請人取得之主管機關來函要求針對96年及97年間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若干缺失要求改進,亦代表公司於此2 年度間業務執行方面未確實依據公司自行訂定之內部控制程序,雖經與管理當局討論,部分已事後修正並經簽證會計師再次抽核其內部控制制度之遵循,已經改善或正在改善中,惟針對96年及97年公司部分業務執行未依據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執行,管理當局亦難免未善盡督導之責。 ㈣基於以下重整機會,聲請人仍有經營價值與利基: ⒈產業有復甦跡象 隨各廠商整體良率趵提升,部分國際大廠及國內小廠宣佈退出DVD 巿場,且製造原物料價格調降,可樂觀預估DVD ±R 光碟片供需求比率至97年度將會降低至1.10倍,巿場 上光碟片供過於求之狀況已獲得緩解,有助於價格的穩定;而近來遭遇金融海嘯影響,光碟片廠商剝極反復,由於消費者對價格較隨身碟相較低廉之光碟片需求量增加,光碟片領導廠商自97年8 月起全面調整光碟片價格,幅度達10% ,其餘廠商也陸續跟進。聲請人單月營業額於97年12月已達339,596 千元,較聲請重整時已有大幅成長,足徵光碟片巿場已由谷底攀升,有復甦跡象,依BOCinfo.NE T之產業預估,亦認為在未來數年光碟片巿場可維持穩定。光碟片巿場之復甦,將可增加聲請人繼續經營成功之機會。 ⒉營運已有改善,淨現金流量得提供償債基金之準備 聲請人於97年10月至12月分別有淨現金流量15,424千元、46,951千元及248,207 千元,顯示其營運已逐趨正常,淨現金流量亦可供作償債基金之用,有利於與債權銀行之還款協商。 ⒊產能適當調整,有效撙節成本 目前聲請人聘僱之員工至97年12月降低至650 人,每月薪資支出已有效降低約16,800千元,推估每月樽節之人事支出可達28,000仟元,另一方面,將各事業體後勤支援人員集中辦公,以降低水電、瓦斯及其他相關之營業費用約 800 萬元,是其目前每月營業費用約為27,000仟元(97年10月至同年12月之平均數),已較前期大幅降低。 ⒋員工凝聚力強、勞資關係穩定。 聲請人於聲請重整後,其高階主管幾乎均未離職,且截至目前為止,並未積欠員工薪資,關鍵人力包括研發人員在內均仍願於工作崗位上克盡職責,並已有482 名員工連署支持聲請人繼續經營,亦未發現重大勞資糾紛,公司組織功能尚屬健全,尚能支應其繼續經營所需。 ⒌業界信譽良好,市佔率穩固及供應商關係穩定。 聲請人自79年成立,深耕光電產業10餘年,在市場上建立良好聲譽及穩定之市佔率,就97年度而言,雖因飛利浦公司權利金爭議,大幅減產CD-R產品,市佔率仍佔全球第8 ,在DVD-R 產品上更為全球第4 名,市佔率穩固。又聲請人歷年在業界已建立良好之聲譽與供應商密切之合作關係,目前已有台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偉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7家供應商簽回支持重整連署書,債權金額占應付廠商債權之近30% 。良好之市場口碑及市場佔有率,穩定之供應商關係,相信能作為聲請人繼續經營之有利基石。⒍掌握核心技術、發展具未來發展潛力之新產品。 聲請人為擘畫公司長期發展,將針對耕耘數年且未來具發展潛力、產業前景具有未來性之產品(例如:增亮膜、安全針筒、PC安全鏡片及隱形眼鏡等)繼續投注心力,擬尋求外部資金以分割方式新設公司之型式予以獨立運作,引進新資金至新公司,讓新股東及資金繼續支應該產品之研發、生產、行銷等費用,藉以延續其轉型之資源,未來冀能以新公司之營運獲取現金股利或處分股票形式,增加聲請人之經營及償債能力,當為其於營運穩定後,所應進行之中長期規劃。 五、再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3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公司重整,係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下,以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之方式,達成企業維持與更生,用以確保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而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須其在重整後能達到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者,始得謂其有經營之價值,而許其重整(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283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經綜合衡酌聲請人、各相關機關及檢查人之意見,認聲請人之重整並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茲敘述理由如下: ㈠就財務狀況而言: ⒈依檢查人檢查報告所載聲請人之財務況狀可知,聲請人之負債佔資產比率迄至97年第3 季大幅提高為74.01%,其財務結構已有惡化;又聲請人之流動資產佔流動負債比率(即流動比率)自94年度之107.57% 逐年下降,於95年度降為65.01%,96年度降為37.31%,97年度第3 季更降至僅22.60% , 且聲請人自94年度至97年度第3 季均呈現虧損狀態,導致其稅前息前淨利(即所得稅及利息費用前純益)已無法支應利息費用,顯見其償債能力已日漸薄弱。 ⒉再者,聲請人95年度及96年度財務報表經資誠會計師事務出具查核報告,載稱聲請人因近年營運持續虧損,致向金融機構借入之長期擔保借款未能符合借款合約財務比率約定,而予轉列流動負債,惟其已於該查核報告書出具日前,開始進行其他還款來源之籌措,並向聯貸銀行申請展延即將到期之部分借款及豁免借款合約之違約,前述籌措方式、展延計劃或豁免函可否達成或取得,端視交易相對人是否同意而定;又其97年上半年度經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載稱其97年6 月30日之流動資產2,078,448 千元小於流動負債8,537,212 千元,有流動性不足之虞,且累積虧損已達8,844,629 千元,其累積虧損金額已達實收資本額2 分之1 以上,另其近期因權利金爭議及營運持續虧損,致使償還各項借款本息及應付款產生重大困難,並於97年8 月向法院提出重整聲請,管理階層雖於附註敘明所採行之對策(盡速執行活化資產計畫、處分閒置資產、辦理私募現金增資或私募轉換公司債)、且法院准予聲請緊急處分,惟其是否能取得營運資金或繼續經營,需視未來實際營運情況或是否能獲得足夠財務支援而定,故繼續經營能力仍有重大疑慮。綜上各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可知,聲請人自95年度起即因營運持續虧損,逐漸產生財務結構不良之情形,雖嘗試與債權銀行協商及另謀籌募資金,惟仍未能有效降低虧損,以致累積虧損金額逾實收資本額2 分之1 甚多。 ⒊而聲請人雖主張其業經股東會於97年6 月19日決議通過以私募方式辦理私募普通股或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總額上限為面額20億元,預計於重整計畫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1 年內完成資金募集,用來支應新增業務及充實營運資金云云,並提出凱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朝滿)、長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潮滿)、金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潮滿)出具之投資意向書及聲請人董事長甲○○、董事陳金龍出具之認股意向書各1 件為憑。惟凱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長瀛股份有限公司、金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投資意向書僅記載其等有意願在法院准許聲請人重整之架構下,參與認購增資股票,每股價格等詳細認股條件與方式則另行與聲請人代表人協議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01 至303 頁),並未具體陳明其等願意認股之數額,又其等認股與否尚繫於與聲請人間關於認股條件及方式能否達成協議而定,且上開投資人是否確有資力確購聲請人之股份,亦未據提出任何財力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所主張籌募資金之方式是否可行,顯有疑義。 ⒋另聲請人主張其預計於重整計畫經法院裁定認可後2 年內出售「四廠」、「五廠」及「九廠」之廠房及土地以及停產CD-R產品致閒置之機器設備,除挹注公司營運資金使用外,並期盡速去化閒置設備,以改善財務結構云云,惟未提出具體之資產處分計畫以及特定承買人之購買意願書,是否確能增加資金及減少閒置廠房設備折舊費用,以達改善財務結構不良之目標,亦屬可疑。 ⒌抑且,本件聲請人發生營運資金短絀,其主因之一乃其遭飛利浦公司索取鉅額之專利授權權利金所致,惟該專利授權爭議迄今未據雙方達成和解或經司法機關裁判確定,聲請人未來仍有可能必須負擔高額之專利授權權利金或損害賠償金,而聲請人並未具體陳明其未來支付上開權利金或賠償賠償金之資金來源,則仍無法去除其財務上將面臨龐大資金缺口之窘境,縱進入重整程序,亦未必能夠達到將來經營上收支平衡且有盈餘可供償債之目標。 ⒍從而,聲請人之財務結構不良,償債能力日益惡化,其所提出之重整方案是否確能改善其財務狀況,尚有重大疑慮,且其遭飛利浦公司索取高額專利授權權利金或損害賠償金之不利因素仍無法除去,自難認其在重整後有更生重建之可能。 ㈡就業務狀況而言 ⒈聲請人主要營業項目以製造銷售CD-R、DVD-R 等光碟片為大宗,惟依檢查人檢查報告所載聲請人之業務狀況可知,聲請人銷售CD-R產品之銷售量於95年度為991,502,488 片,於96年度減為712,590,920 片,於97年第3 季更驟減為248,407,594 片,其銷售DVD-R 產品之產值於96年度尚有3,307,915,791 元,於97年第3 季已銳減為1,836,272,744 元;又聲請人於95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為7,833,221 千元,於96年度減為6,590,013 元,至97年第3 季更僅有3,055,016 元,實則,聲請人於93年度營業獲利(即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毛利)本有886,198 千元,卻自94年度起營運大幅衰退,於94年度營業虧損2,229,546 千元,於95年度虧損1,441,021 千元,96年度虧損1,184,100 千元,97年度第3 季已累積虧損高達1,710,986 千元。再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聲請人與其他同業之營業分析比較數據可知,聲請人97年上半年度之營業毛損率為-15.18% ,較上市櫃同業平均數(-4.55%)及所有同業平均數(-4.55%)為差,又其營收成長率為-33.34% 、營業損益率為-52.06% 、稅前損益成長率為293.44% 、股東權益報酬率為-443.39%,均遠遜於上市櫃同業平均數及所有同業平均數。綜前諸情,足見聲請人主要營業項目即光碟片製造及銷售業務之營運狀況持續不佳,再參酌檢查人檢查報告分析光碟片產業現況之意見,由於近年來FLASH 產品(如隨身碟及MP3 等)問世且價格大幅下降,暨透過電腦網際網路存取資料系統普及便利等因素影響,較輕便且容易取得之光儲存媒介已改變消費者使用之型態,致以光碟片為儲存媒介之產業,銷售亦隨之大幅減退等情,益徵聲請人未來在光碟片之製造及銷售業務上恐難期高額獲利。 ⒉至聲請人雖主張目前巿場上光碟片供過於求之狀況已獲得改善,且消費者在經濟不景氣之大環境下,對於售價相對低廉之光碟片之需求量提高,而光碟片大廠中環公司、錸德公司自97年8 月起全面調漲光碟片價格,聲請人自97年9 月起營收狀況亦穩定增加,可見光碟片產業已由谷底翻升,聲請人確有繼續經營之價值與重整成功之機會云云,並提出開立發票及營業收入資訊查詢表7 紙、聯合新聞網網頁列印資料、YAHOO 奇摩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各1 份、現金收支變動報告1 件為憑,檢查人檢查報告亦同此意見。然而,聲請人所指國內光碟片大廠中環公司及錸德公司自97年8 月起調漲光碟片售價,實乃反應原物料上漲及產業旺季來臨所致,是否能夠長期提高實際獲利,仍有重大疑慮。又據聲請人提出之開立發票及營業收入資料查詢表所載,其營業收入淨額於97年6 月為272,132 千元,97年7 月為337,165 千元,97年8 月為319,511 千元,97年9 月為155,359 千元,97年10月為241,742 千元,97年11月為231,243 千元,97年12月為207,048 千元,其於一般電子科技產業旺季期間(即第3 季及第4 季)之營業收入淨額較之淡季期間(即第1 季及第2 季)竟猶不如,如何能預期其將來營運能夠轉虧為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出其於97年10月份至同年12月份之現金收支變動報告,其於97年10月底現金淨流入15,425千元,於97年11月底為46,951千元,於97年12月底為105,367 千元,或僅能反應其在產業旺季期間之現金流入金額增加,尚無法證明其經營之光碟片產業已擺脫產銷衰退之窘境而有復甦之跡象。是聲請人所舉前揭諸情,仍不能據以認定其所從事之光碟片產銷業務在重整後確有繼續經營之價值及重整成功之機會。 ⒊又聲請人主張其未來將致力開發有發展潛力之產品,例如增亮膜、LED 應用模組及燈具、PC安全鏡片及隱形眼鏡、太陽能Solar IIIV砷化鎵模組等,並擬尋求外部資金以分割方式新設公司獲立運作,冀能以新設公司之營運獲取現金股利或處分股票形式,增加聲請人之經營及償債能力,同時預估其未來七年度就背投螢幕及LCD 零組件之營業收入可達32億元,未來六年度就隱形眼鏡之營業收入可達16億元云云。然而,聲請人所陳上開產品既仍在開發階段,僅寄望將來引入外部資金新設公司製造銷售,惟該等產品未來是否確能研發成功、是否可達足以量產之程度、是否能夠順利覓得外部資金新設公司、是否能夠接獲訂單量產獲利,均屬未定,亦未見聲請人提出任何具體可行之方案,況且,背投螢幕、LCD 及隱形眼鏡等產品於巿場上已行銷多年,產業愈趨成熟,聲請人新研發之產品如何能打入上開產業巿場並佔有一席之地,更大有可疑,是聲請人圖以開發新產品以增加其經營及償債能力,恐非能克盡其功。 ⒋從而,聲請人之財務狀況已然不佳,又無法改善其主要營業項目即光碟片產銷業務之營運困境,亦未能提出產業轉型之具體方案,自難期待其在重整後能繼續維持企業經營,並達到收支平衡且有盈餘足供償債之目標。至檢查人檢查報告所列出聲請人能夠有效撙節人事支出並降低水電瓦斯等營業費用,且員工凝聚力強、勞資關係穩定,其在業界信譽亦稱良好、巿佔率隱固及供應商關係穩定等有利其在重整後繼續經營之利基,惟上開財務及業務狀況既未見改善,縱有前述有利因素,亦難逕令聲請人重建更生成功。 ㈢綜上所述,依聲請人之財務及業務狀況,併參酌其所提出之重整方案加以判斷,尚難認其有重建更生之相當期待,況聲請人之大部分債權銀行包括臺灣工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均不支持聲請人重整(見本院卷一第307 、310 、359 頁、第360 至362 頁、本院卷二第4 至6 頁、第171 至176 頁),更難期其能在債權銀行之支持下順利進行重建更生。準此,聲請人既無從在重整後能達到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難謂有何繼續經營之價值,自應不許其重整,是依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3 項第2 款之規定,即應駁回聲請人為重整之聲請。 六、依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3 項第2 款,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