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柯常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釋明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所約定每月還款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380 元,即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 10 ×7×34 =2,380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聲請人與其配偶林OO、受其扶養人柯OO95、96年度之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聲請人與其配偶林OO95、96年度及97年度迄今之薪資所得 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薪資收入期 間。 ㈣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 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㈤聲請所列必要支出每月電費1,150元、水費610元、租金9,00 0元、瓦斯費1,100元、保單借款5,561元、社區管理費1,370 元、小孩教育費共62,900元、扶養母親及兩個小孩之費用各 3,500元、13,000元、5,000元等支出之證明文件。 ㈥如聲請人生活已陷入困境,為何仍支出子女教育費高達62,9 00元,請說明之。 ㈦房屋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聲請人之配偶林OO,請提出每月 租金由聲請人支出之證明。 ㈧受扶養人柯OO是否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及其他扶養義務 人之戶籍謄本、該扶養義務人於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 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㈨釋明為何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有記載債權人花旗銀行, 惟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中卻無記載? ㈩聲請人財產目錄中記載有投資正晴偉業股份有限公司,價值 170,000 元,是此筆金額得否清償債務。 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及最後清 償日期。 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 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書 記 官 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