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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0號

聲請人
柯常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釋明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所約定每月還款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380 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10 ×7×34 =2,380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聲請人與其配偶林OO、受其扶養人柯OO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聲請人與其配偶林OO95、96年度及97年度迄今之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薪資收入期間。

㈣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㈤聲請所列必要支出每月電費1,150元、水費610元、租金9,000元、瓦斯費1,100元、保單借款5,561元、社區管理費1,370元、小孩教育費共62,900元、扶養母親及兩個小孩之費用各3,500元、13,000元、5,000元等支出之證明文件。

㈥如聲請人生活已陷入困境,為何仍支出子女教育費高達62,900元,請說明之。

㈦房屋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聲請人之配偶林OO,請提出每月租金由聲請人支出之證明。

㈧受扶養人柯OO是否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該扶養義務人於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㈨釋明為何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有記載債權人花旗銀行,惟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中卻無記載?

㈩聲請人財產目錄中記載有投資正晴偉業股份有限公司,價值170,000 元,是此筆金額得否清償債務。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及最後清償日期。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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