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35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尚欠裁判費4,51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4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4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