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69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6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69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6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