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25號
- 原告
- 甲○○原名潘家美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被告
- 郭哲華律師(陳惠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參仟參佰陸拾壹元(計算式:40,600元/㎡×104.01㎡÷5+128,800=973,36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97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抗字第172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