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8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梁玉凌即上豪恩企業社 乙○○ 甲○○ 戊○○ 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本金380,5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金380,50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