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號
- 原告
- 東莞創群石英晶體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鑫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美玲律師
- 被告
-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文成律師
林銘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號
林銘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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