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號原 告 東莞創群石英晶體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複代理人 蕭美玲律師 被 告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林銘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