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1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17號
- 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7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17號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7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