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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1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1號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4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7月1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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