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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護字第106號

延長安置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護字第106號

抗告人
丙 ○
抗告人
乙○○
抗告人
相?對 人 台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間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3 日所為97年度護字第106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抗告人之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4 月1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護字第10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延長安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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