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護字第1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護字第106號
- 抗告人
- 丙 ○
- 抗告人
- 乙○○
- 抗告人
- 相?對 人 台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間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3 日所為97年度護字第106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抗告人之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4 月1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