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5日及3 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7年4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