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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寅○○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子○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卯○○
被上訴人
辰○○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午○○
被上訴人
巳○○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合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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