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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原告
羽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羽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崔松濂
被告
李舒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被告應連帶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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