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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信託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高文淵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34號上 訴 人 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534 號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壹萬肆仟壹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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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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