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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80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號5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5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8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
│002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
│003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
│004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150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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