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80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號5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5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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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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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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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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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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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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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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