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坤鍵律師
- 被告
- 上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中關於金額「壹佰捌拾參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記載,應更正為「壹佰玖拾肆萬壹仟壹佰壹拾捌元」。事實及理由第五項關於金額「183萬8289元」應更正為「194萬111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