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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

聲請人
陳明珠
即債務人
號之4.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 137號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本院之調查,其名下財產僅有1993年份之自小客車乙部,車齡老舊,顯無變賣價值。末查債務人之配偶名下亦無任何財產,因此亦無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可供請求。綜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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