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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92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929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四、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2929號│
├───┬─────────┬─────────┬───────────┬────────────┬──────────┬───┤
│編  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註 │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6年12月20日      │600,000元         │未載                  │96年12月22日            │0000000             │未載到│
│      │                  │                  │                      │                        │                    │期日(│
│      │                  │                  │                      │                        │                    │視為見│
│      │                  │                  │                      │                        │                    │票即付│
│      │                  │                  │                      │                        │                    │)    │
├───┼─────────┼─────────┼───────────┼────────────┼──────────┼───┤
│002   │96年12月20日      │900,000元         │未載                  │96年12月22日            │0000000             │未載到│
│      │                  │                  │                      │                        │                    │期日(│
│      │                  │                  │                      │                        │                    │視為見│
│      │                  │                  │                      │                        │                    │票即付│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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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929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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