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97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972號
- 原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程式,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應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於起訴狀上表明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未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