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3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32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對上開補費裁定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98年5 月13日以98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駁回確定,附此敘明。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若果原告認為兩造之糾紛仍有訴訟之必要,應另提訴訟解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32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