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5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黃本仁李玉卿林妙黛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8年8 月17日本院98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5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