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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61號

原告
上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若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說明依該條文第1 項或第2項規定請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1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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