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