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乙○○
- 原告
- 3之4
- 被告
- 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方柏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
王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2,540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