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關係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1 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本人及債務人乙○○向原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及債務人對原債權人負債1,586,614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而原債權人於95年10月19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抵押權移轉予聲請人,業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相對人丙○○於98年5 月12日,以書面提出對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之陳述意見書,主張其與聲請人間有債權債務尚未釐清,其並已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等語。惟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係屬實體事項之爭執事實,而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性質係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之性質係對於實體事項之爭執並不審酌,相對人對於此類實體事項之爭執應依訴訟程序以資釐清。故法院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狀、債權證明以及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公文書,並且該公文書俱經依法登記而有公示表徵時,法院即對上開書面進行形式審理,當聲請合於法定要件時,自應依法而為准許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