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43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3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僅泛稱今年年初起百般不順,係家中祖先牌位出了問題云云,爰請求變更聲請人姓氏「張歐」為「歐陽」云云,惟聲請人並無證據足證其目前姓氏對伊究有何不利之影響,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