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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431號

變更子女姓氏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余來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3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僅泛稱今年年初起百般不順,係家中祖先牌位出了問題云云,爰請求變更聲請人姓氏「張歐」為「歐陽」云云,惟聲請人並無證據足證其目前姓氏對伊究有何不利之影響,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431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子女姓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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