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黃若美
- 當事人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慶輝即承億企業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慶輝即承億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建字第9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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