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9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慶輝即承億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建字第9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