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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慶輝即承億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建字第9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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