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臺灣舒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宇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161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6,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