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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谷輔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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