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鴻星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