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8號
- 上訴人
- 丑○○
甲○○
丙○○
辰○○
卯○○○
子○○
辛○○
寅○○
癸○○
乙○○
庚○○
壬○○○
陳美珠兼李宏恒之繼.
丁○○○○○○○○.
戊○○○○○○○○.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巳○○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