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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8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8號

上訴人
丑○○

      甲○○

      丙○○

      辰○○

      卯○○○

      子○○

      辛○○

      寅○○

      癸○○

      乙○○

      庚○○

      壬○○○

      陳美珠兼李宏恒之繼.

      丁○○○○○○○○.

      戊○○○○○○○○.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巳○○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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