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 原告
- 楊歸宜
- 原告
- 楊巧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進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珮瑄律師
- 被告
- 楊天保
- 訴訟代理人
- 蕭琪男律師
- 參加人
- 楊森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99年度訴字第2566號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99年度訴字第2566號返還投資款、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86號(本院99年度訴字第359 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其中除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86號(本院99年度訴字第359 號)返還所有物事件業於民國100 年2 月28日確定外,其餘事件均尚未經判決確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