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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給付特留分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原告
楊歸宜
原告
楊巧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
被告
楊天保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參加人
楊森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99年度訴字第2566號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99年度訴字第2566號返還投資款、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86號(本院99年度訴字第359 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其中除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86號(本院99年度訴字第359 號)返還所有物事件業於民國100 年2 月28日確定外,其餘事件均尚未經判決確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特留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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