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14號聲 請 人 蔡文仁(即弘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月蓉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1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樺安毛刷股│第一商業銀│98年2月28日 │35,70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五股分行│ │ │ │ │ ├───┼─────┼─────┼──────┼─────┼─────┼──┤ │002 │合鴻企業股│合作金庫商│98年3月5日 │56,963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五股│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