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黃信滿
- 原告甲○○、5樓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21號聲 請 人 甲○○ 5樓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5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月蓉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2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振舜電機工│永豐商業銀│98年4月2日 │13,780元 │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 │ │ │ │ │ │蔡江泉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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