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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2號

許可失蹤人財產管理人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2號

聲請人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代理人
洪俊銘

聲請人聲請許可失蹤人財產管理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非訟事件法第118 條第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鈞院准予裁定財產管理人詹德柱及高欽明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18 條前段之規定代失蹤人賴彬及賴天乞同意辦理土地接受容積移入等語。

三、經查:本院原以98年度財管字第22號裁定選任詹德柱律師為失蹤人賴彬之財產管理人;惟利害關係人賴溪泉提起抗告,本院於99年6 月24日以99年度家抗字第8 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失蹤人賴彬之財產管理人;嗣後翔譽國際建設有限公司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提起再抗告,高等法院於99年9 月13日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則於100 年2 月25日,以99年度家抗字第113 號裁定改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失蹤人賴彬之財產管理人,且業已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詹德柱律師現已非失蹤人賴彬之財產管理人。又,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高欽明代失蹤人賴天乞辦理土地接受容積移入部分,查賴天乞業經本院99年度亡字第24號判決宣告死亡,並確定在案,是賴天乞已非失蹤人,併此敘明,且本院已於100 年3 月11日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0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賴天乞之遺產管理人,該案業已確定,有該裁定之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是高欽明亦非賴天乞之財產管理人。故詹德柱律師、高欽明既非具財產管理人及遺產管理人之身分,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為失蹤人土地之改良或利用行為,於法不合,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許可失蹤人財產管理人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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