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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8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晶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晶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剛公司)前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在案,並經股東臨時會於99年5 月15日決議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簿冊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9年3月9日北區國稅中和四字第0991005612號函示,晶剛公司尚積欠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282 元,且該欠稅款並未列入債權登記分配,有前揭函文1件附卷足憑(見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47號卷第4 頁),而聲請人即清算人迄未提出上開欠稅款已完納之證明,則本件尚未清算完結,從而,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自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8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存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