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洪麗清
洪彩秀
洪 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楊淑惠等間因99年度家訴字第106 號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712,58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6,142 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