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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82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大漢東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盧春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被上訴人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被上訴人前已繳納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叁拾伍元。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開被上訴人及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之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82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