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8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大漢東宮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盧春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被上訴人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被上訴人前已繳納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叁拾伍元。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開被上訴人及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之訴或上訴,特此裁定。